精神病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怎么办
德清刑事律师
2025-06-07
(一)开展司法精神病鉴定,务必选择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与人员,从而准确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和案件的关联程度。
(二)鉴定期间不纳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需以书面形式把鉴定情况告知看守所,让其停止计算羁押期限。
(三)当鉴定意见明确,若确定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按实际情况变更强制措施,像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。
(四)等当事人精神状态恢复能继续诉讼时,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推进诉讼程序,同时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严格遵循法定程序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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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羁押期间患精神病需停算羁押期限,应先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做司法精神病鉴定,明确是否患病及与案件的关联。
2.鉴定期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书面通知看守所停算羁押期限。
3.鉴定意见明确后,若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变更强制措施,如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。精神状态恢复能继续诉讼时,恢复算羁押期限,推进诉讼,且要保障当事人权益,按法定程序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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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患精神病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,要经司法精神病鉴定,鉴定期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书面通知停算,依鉴定结果变更措施,精神恢复后再恢复计算期限继续诉讼。
法律解析:
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精神病时,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,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,且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操作。这一鉴定旨在明确是否患病以及病症与案件的关联。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应书面通知看守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。若鉴定确认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,如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。待其精神状态恢复具备受审能力,便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继续推进诉讼。整个流程严格依法进行,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若您在类似法律事务中存在疑问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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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患精神病停算羁押期限,需遵循严格规定并保障当事人权益。首先要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,确定是否患精神病及与案件关联性。
2.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要书面通知看守所停算羁押期限。若鉴定确认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变更强制措施,如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。
3.待当事人精神状态恢复可继续诉讼时,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推进诉讼程序。整个过程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,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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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当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患精神病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时,首要步骤是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。这需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操作,以准确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该病症与案件的关联性。
(2)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要书面通知看守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,确保程序的规范性。
(3)待鉴定意见明确,若确认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变更强制措施,如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方式。当精神状态恢复可继续诉讼,再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推进诉讼程序。整个过程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严格遵循法定程序。
提醒:在处理此类情况时,要严格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,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,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分析。
(二)鉴定期间不纳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需以书面形式把鉴定情况告知看守所,让其停止计算羁押期限。
(三)当鉴定意见明确,若确定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按实际情况变更强制措施,像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。
(四)等当事人精神状态恢复能继续诉讼时,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推进诉讼程序,同时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严格遵循法定程序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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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羁押期间患精神病需停算羁押期限,应先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做司法精神病鉴定,明确是否患病及与案件的关联。
2.鉴定期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书面通知看守所停算羁押期限。
3.鉴定意见明确后,若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变更强制措施,如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。精神状态恢复能继续诉讼时,恢复算羁押期限,推进诉讼,且要保障当事人权益,按法定程序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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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患精神病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,要经司法精神病鉴定,鉴定期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书面通知停算,依鉴定结果变更措施,精神恢复后再恢复计算期限继续诉讼。
法律解析:
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患精神病时,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,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,且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操作。这一鉴定旨在明确是否患病以及病症与案件的关联。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应书面通知看守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。若鉴定确认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,如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。待其精神状态恢复具备受审能力,便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继续推进诉讼。整个流程严格依法进行,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若您在类似法律事务中存在疑问,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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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要书面通知看守所停算羁押期限。若鉴定确认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变更强制措施,如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。
3.待当事人精神状态恢复可继续诉讼时,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推进诉讼程序。整个过程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,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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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当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患精神病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时,首要步骤是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。这需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操作,以准确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该病症与案件的关联性。
(2)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,司法机关要书面通知看守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,确保程序的规范性。
(3)待鉴定意见明确,若确认因精神病无受审能力,可变更强制措施,如采取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等方式。当精神状态恢复可继续诉讼,再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并推进诉讼程序。整个过程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严格遵循法定程序。
提醒:在处理此类情况时,要严格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,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,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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